濟寧市交通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指引(試行)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交通運輸行業營商環境,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依法落實招標人招標自主權,合理運用“評定分離”的評標方法和定標方法,實現招標項目“評優定優”目標,促進交通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總體要求
為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機制改革,創新招投標監督和管理模式,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將招投標程序中的“評標委員會評標”與“招標人定標”分離為相對獨立的兩個環節,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定標,確定中標人,實施“評標-定標”分離的辦法。評定分離應遵循合法、科學、民主決策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綜合考慮實力較強、信譽較好、“競價+擇優”等因素最終確定中標人。
二、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范圍為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主選擇是否采取評定分離方式)。
三、推薦定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推薦定標候選人的方法和數量,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細則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出不排序的定標候選人。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當有效投標人為3-5名時,推薦3名定標候選人;當有效投標人為6-10名時,推薦3-5名定標候選人;當有效投標人為11名及以上時,推薦5-7名定標候選人。
四、定標前準備
(一)定標候選人公示。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定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定標候選人公示異議的提出和處理,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
公示期間,定標人放棄定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導致有效定標候選人少于3名時,招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遞補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對于遞補定標候選人需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二)定標前質詢、考察。招標人在定標會議召開前可以對定標候選人進行質詢、考察,并出具考察報告作為定標要素之一。是否需要對定標候選人進行質詢、考察,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如招標人組織考察時,應對所有定標候選人進行。
五、組建定標委員會
(一)組建定標委員會。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承擔定標的主體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5人及以上質數,組長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其他成員原則上由招標人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管理(技術)人員組成。招標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也可以聘請相關專家作為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招標人應對聘請的專家及其定標行為、定標結果承擔責任。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回避。定標委員會成員與定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的具體情形。
(三)強化廉潔履職教育。招標人應在定標工作前對定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開展廉潔履職教育,如廉政談話、簽訂廉政責任承諾書等。明確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責任,嚴禁定標委員會成員在確定中標結果之前與定標候選人、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定標候選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六、定標要素
(一)確定定標要素及內容
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定標要素及其內容,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標要素應參考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質詢或考察報告(若開展了質詢、考察),此外,還可參考以下要素:
(1)企業信譽:主要包括企業信用等級、過往業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等;
(2)價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務報價高低、主要材料報價的合理性、不平衡報價情況等;
(3)企業實力:主要包括企業規模、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近幾年的財務狀況、過往業績等;
(4)擬派團隊能力與水平:主要包括團隊主要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擬派項目團隊人員的資信實力等;
(5)招標人認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二)“比劣”參考要素
定標委員會在“擇優”的同時,也可進行“比劣”,“比劣”可參考以下要素進行:
(1)有無因串通投標、圍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被處理處罰;
(2)有無因掛靠,以他人名義投標,出讓或者出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被處理處罰;
(3)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有無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行賄犯罪行為記錄;
(4)投標人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有無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問題;
(5)招標人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七、定標會議
定標會議原則上應于定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7日內召開(如招標人組織質詢、考察的,質詢、考察期不計算在此時間內)。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點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有重大異議或被投訴的項目及其他認為需要的項目,定標會議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
八、定標方法
招標人應選擇下列定標方法之一并明確在招標文件中。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并出具定標報告。
(一)直接票決定標法。采用直接票決定標法時,應采用記名方式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不得棄權或產生廢票。
定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定標標準,結合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論,綜合考慮投標人實力,包括企業規模、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納稅情況、財務狀況、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信用評價情況等因素,對所有進入定標程序的定標候選人定性分析,并進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定標標候選人即為中標人。如得票最多的定標候選人不唯一時,應對得票最多的定標候選人再次投票,直至確定中標人。
(二)集體議事定標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逐一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
九、定標結果公告與備案
(一)中標結果公告。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后的3日內對中標人進行公告。
中標人不得無故放棄中標。若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的,招標人招標人可以在剩余定標候選人中,按照原定標程序和方案,組織原定標委員會重新定標,也可以重新招標。
(二)發出中標通知。中標結果公告發布后10日內,招標人以《中標通知書》的方式通知中標人其投標被接受。招標人應對定標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監督與管理
招標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定標機制和內控制度,將“評定分離”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審議事項范圍,對整個招標和定標過程負責,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一、招標效果核查
(一)實施履約情況核查
招標人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中標人的履約情況跟蹤核查。核查開始時間由招標人自定,原則上不超過完成招標工作一年內。核查內容可包括:投標承諾是否兌現、項目班子配備、工期、質量安全管理、變更及造價控制情況、協調配合與服務等。核查工作完成后,應撰寫核查報告,評估招標效果,優化后續定標方法。
(二)實施招標效果核查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采用隨機抽查和定向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其監管的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效果核查。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列入定向檢查范圍。核查過程中發現招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招標人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十二、其他事項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施行,有效期為2年。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施行期間,各縣(市、區)及功能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及時總結在實踐中的問題和經驗,并報濟寧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濟寧市交通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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