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危險作業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

危險作業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應急字〔2022〕70號

各市應急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能源局:

現將《山東省企業危險作業報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能源局 

2022年4月29日

山東省企業危險作業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進行爆破、吊裝、懸掛、挖掘、動火、臨時用電、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有限空間、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以及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其報告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企業危險作業報告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企業對本單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條   企業要依法制定本單位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明確票證審批、資格審核、現場管理、作業報告等內容。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危險作業種類、作業時間、主要作業場所等情況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2022年度危險作業信息報告時間截止為2022年8月1日。

危險作業種類增加或減少的,應當在15日內進行報告。

第六條   實施危險作業前,企業要結合危險作業種類、作業環境、作業人數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類型、事故后果等因素進行綜合研判,依法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措施,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做好作業現場應急準備工作。

第七條   實施危險作業時,企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一)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風險辨識;

(二)指定專人對作業活動進行統一指揮;

(三)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作業方案、應急措施、作業票證等進行現場查驗,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以及配戴的勞動防護用品等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承包、承租等單位和外來施工隊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并承擔其危險作業報告義務。

企業應當對生產經營區域內常駐協作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明確生產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檔案,采取文字、圖表、音像等形式將危險作業方案、應急措施等資料歸檔備查。

第十條   危險作業報告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

第十一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督促企業及時、如實報告危險作業情況。

第十二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信息化手段,對企業報告的危險作業信息進行匯總、分析、研判,為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效能提供支撐。

第十三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危險作業組織落實情況列入執法檢查計劃,將作業方案、應急措施以及作業票證等作為監管執法重要內容,依法查處危險作業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危險作業報告的,由相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五條   鼓勵廣大企業職工及社會公眾對危險作業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